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56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晓锋,男,199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荣,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晓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林晓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胡学钰人民陪审员 李朝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