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8940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映英,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映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与陈映英达成和解且款项已支付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施秋萍人民陪审员 曹瑞强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