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761号原告:李英杰,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鸿刚,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倩,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滨港多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疏港路以东、纬二十五路以北(科技孵化器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玉刚,董事长。
原告李英杰与被告山东滨港多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英杰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英杰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英杰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