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727号原告:杨雨峰,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亚楠,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杨雨峰与被告胡亚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杨雨峰诉称,其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了名称为“电动面部拨经板”(ST-F808)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6年1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4,该专利至今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原告发现被告胡亚楠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开设在被告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平台上的店铺“壹诺个人护理馆”中大肆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因此,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原告所拥有的ZLXXXXXXXXXXXX.4号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其专用模具、设备、工具;
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胡亚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年修正)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胡亚楠的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下横朗新村19栋203,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被告胡亚楠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告杨雨峰以被告胡亚楠未经许可,擅自在被告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大量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鉴于作为被告之一的寻梦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第一审案件。
因此,原告杨雨峰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胡亚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胡亚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胡亚楠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