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59196号原告: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聪,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岳君,男,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其他不详。
原告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