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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高新区视光岛宝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91民初14624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高新区视光岛宝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高新区视光岛宝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4624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高新区视光岛宝眼镜店,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合庆路242号 经营者:李游。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视光岛宝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

2019年11月25日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高新区视光岛宝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新区视光岛宝眼镜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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