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4624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高新区视光岛宝眼镜店,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合庆路242号 经营者:李游。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视光岛宝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
2019年11月25日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高新区视光岛宝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新区视光岛宝眼镜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