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5151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声益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纪栓锁。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声益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俞海苓审 判 员 陈璐旸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