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364号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旧镇镇秦溪村李仔园。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渔舟畅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文献东路408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林爱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斌,男,公司员工。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渔舟畅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