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合 并 审 理 决 定 书 (2019)内0624刑初241号 被告人冯国朝,刘素华,王红军,肖亚民被指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罪一案和被告人张亚被指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8月7日以鄂检公诉刑诉(2019)128号起诉书、2019年9月19日以鄂检公诉刑诉(2019)13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分别以(2019)内0624刑初241号、(2019)内0624刑初304号受理。
经审查,该两个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将(2019)内0624刑初241号案件并入(2019)内0624刑初30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闫宝龙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