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501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阳,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乐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与被告宁波乐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计317.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姜云英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