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266号原告: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号京润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宋老亮,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德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二高村。
法定代表人:张锡璐,总经理。
被告:慈溪市亿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潭南村。
法定代表人:卢乔,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仁,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微,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德帆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亿欧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销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万零八百元,减半收取一万五千四百元,由原告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