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096号原告:袁金龙,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志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兔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A402室之二。
法定代表人:高兰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占文,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袁金龙诉被告厦门兔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兔顽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袁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兔顽公司、京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201320034959.8、名称为“一种自动识别止鼾装置和包含该装置的枕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3万元,合计53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申请专利号为201320034959.8、名称为“一种自动识别止鼾装置和包含该装置的枕头”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并于2013年9月11日公告授权。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京东公司正在其经营的京东商城网站“大朴京东自营旗舰店”大肆销售侵权产品“大朴智能止鼾枕”,该产品由被告兔顽公司生产。
两被告未获得原告许可,生产销售“大朴智能止鼾枕”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获取了大量非法利润,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9年4月25日,兔顽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2019年10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20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简称第42075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第第42075号决定宣告无效,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之情形,故对原告之起诉,应予裁定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金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