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411号 原告:夏贤信,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盼柳百货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海丰中街1186号欧式雅筑7号楼D402室。
经营者:郑秀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贤信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盼柳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贤信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