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红石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927号
案件名称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红石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红石日化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应天生活广场连锁店;苏果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9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沈开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荣,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红石日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万翠华,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应天生活广场连锁店。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吴修玉,该连锁店经理。

一审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福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红石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石日化)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爱特福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爱特福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