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9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沈开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荣,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红石日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万翠华,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应天生活广场连锁店。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吴修玉,该连锁店经理。
一审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福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红石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石日化)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爱特福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爱特福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