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4034号原告:上海蓝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月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麦拉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蓝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麦拉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蓝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蓝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蓝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蓝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人民陪审员 盛建国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