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680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义学街1坊16-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1K。
法定代表人:李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雪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雅仕硅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寿利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C。
法定代表人:饶海峰。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雅仕硅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979.12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剩余部分人民币2954.12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