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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泽毅与统一超商(上海)便利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601号
案件名称佘泽毅与统一超商(上海)便利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佘泽毅;统一超商(上海)便利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601号原告:佘泽毅,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楷,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统一超商(上海)便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瑞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梓烨,女。

原告佘泽毅与被告统一超商(上海)便利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佘泽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泽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佘泽毅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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