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49590号原告: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流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绍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岑晨,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酷我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公安县青吉工业园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郭朝举,董事长。
被告:北京在楼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五号院内32号内B座一层A119。
法定代表人:张致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旺公司)与被告湖北酷我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在楼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真旺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真旺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