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571号原告:浙江盛美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颜灵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映曦,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啡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锋利。
原告浙江盛美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啡思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浙江盛美洁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盛美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盛美洁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商建刚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