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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亮亮、赵海波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万里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902刑初395号
案件名称赵亮亮、赵海波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万里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亮亮;万里海;赵海波;赵廷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902刑初39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亮亮,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人赵亮亮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江苏省盐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海军、陈艳,江苏良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海,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人**海曾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6年1月26日被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江苏省盐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明明,江苏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海波,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人赵海波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因对被告人赵海波进行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于2019年2月11日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3月13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年3月25日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江苏省盐城市看守所。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人侯建玲,江苏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廷虎,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人赵廷虎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江苏省盐城市看守所。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刑二刑诉﹝2019﹞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亮亮、赵海波、赵廷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又以亭检刑二刑变诉﹝2019﹞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变更起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芹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亮亮及其辩护人陈艳、被告人**海、被告人赵海波及其法律援助指派辩护人侯建玲、被告人赵廷虎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被告人赵亮亮雇佣被告人赵海波、赵廷虎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界村境内租用民宅作为窝点,采用将低档白酒灌装进高档白酒酒瓶,再用假冒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的方式,生产了大量的假国缘淡雅、国缘双开、国缘四开、天之蓝、梦之蓝3、梦之蓝6等白酒,并销售给被告人**海,销售金额计人民币90300元。

2019年1月16日,该制假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假国缘淡雅白酒16箱加84瓶、假国缘双开白酒5箱、假国缘四开白酒13箱、假洋河天之蓝白酒10箱、假洋河梦三白酒50箱、假洋河梦六白酒11箱,合计价值人民币50200元。

其中,被告人赵海波生产假国缘淡雅白酒172箱、假国缘双开白酒5箱、假洋河梦三白酒17箱、假洋河梦六白酒5箱、合计价值人民币64250元;

被告人赵廷虎生产假国缘淡雅白酒20箱、假洋河梦三和梦六白酒80箱,合计价值人民币42000元。

被告人**海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洋河系列、国缘系列白酒,为获取非法利益而销售给张爱军、马建彪等人,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7200元;

2019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海租住的盐城市亭湖区通榆北村现场扣押假国缘淡雅白酒32箱加4瓶、假国缘双开白酒5箱加3瓶、假国缘四开白酒3箱、假海之蓝白酒20箱加4瓶、假洋河天之蓝白酒9箱、假洋河梦三白酒20箱、假洋河梦六白酒27箱加2瓶、假五粮液白酒8箱、假贵州茅台白酒7箱加2瓶,合计价值人民币237900元。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实被扣押的涉及各相关公司产品均为假冒产品。

被告人赵亮亮、**海、赵海波、赵廷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发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报告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亮亮、赵海波、赵廷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海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海波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海部分犯罪事实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亮亮、赵海波、赵廷虎共同实施犯罪,被告人赵亮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赵海波、赵廷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赵亮亮系主犯,被告人赵海波、赵廷虎系从犯,对被告人赵海波、赵廷虎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亮亮、**海、赵海波、赵廷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海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亮亮、**海、赵海波、赵廷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亮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海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赵海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赵廷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亮亮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亮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案发后其父亲代为退赃人民币90300元;2.本次犯罪持续时间短,被告人赵亮亮实际并未长期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

3.被告人赵亮亮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因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道路,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

4.被告人赵亮亮父母双亲年龄较大、家庭经济条件差。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赵亮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海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书面辩护词,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指控被告人**海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

2.被告人**海犯罪情节较轻,且系犯罪未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海销售金额只有27200元,进货金额为90300元,即未销售金额不足15万元,未达到立案标准,故被告人**海可不予追诉;

4.即使认定被告人**海的未销售金额为237900元,不足25万元,应当认定销售金额较大,且系犯罪未遂;

5.被告人**海具有坦白情节,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大量购入假酒。

案发后被告人**海积极退赃,并自愿缴纳罚金,其家中妻子生病,并有一女需要照顾。

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海波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海波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此次犯罪系初犯,因生活所迫实施犯罪行为。

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廷虎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12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赵亮亮通过雇佣被告人赵海波、赵廷虎等方式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界村租用民宅作为窝点,采用将低档白酒灌装进高档白酒酒瓶,再用假冒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生产了大量的假国缘淡雅白酒、假国缘双开白酒、假国缘四开白酒、假洋河天之蓝白酒、假洋河梦之蓝3白酒、假洋河梦之蓝6白酒,并销售给被告人**海,销售金额计人民币76300元。

2019年1月16日,该制假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假国缘淡雅白酒16箱加84瓶、假国缘双开白酒5箱、假国缘四开白酒13箱、假洋河天之蓝白酒10箱、假洋河梦之蓝3白酒50箱、假洋河梦之蓝6白酒11箱,合计价值人民币50200元。

其中,被告人赵海波生产假国缘淡雅白酒172箱、假国缘双开白酒5箱、假洋河梦之蓝3白酒17箱、假洋河梦之蓝6白酒5箱、合计价值人民币64250元;

被告人赵廷虎生产假国缘淡雅白酒20箱、假洋河梦之蓝3白酒和梦之蓝6白酒80箱,合计价值人民币42000元。

被告人**海明知洋河系列、国缘系列白酒等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从被告人赵海波等人处购进并销售给张爱军、马建彪等人,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7200元;

2019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海租住的盐城市亭湖区通榆北村现场扣押假国缘淡雅白酒32箱加4瓶、假国缘双开白酒5箱加3瓶、假国缘四开白酒3箱、假海之蓝白酒20箱加4瓶、假洋河天之蓝白酒9箱、假洋河梦之蓝3白酒20箱、假洋河梦之蓝6白酒27箱加2瓶、假五粮液白酒8箱、假贵州茅台白酒7箱加2瓶,合计价值人民币237900元。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实被扣押的涉及各相关公司产品均为假冒产品。

经江苏省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海波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赵亮亮、**海、赵海波、赵廷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赵亮亮近亲属、被告人**海近亲属向公安机关分别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300元、20700元。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海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亮亮、**海、赵海波、赵廷虎当庭亦予供认,并有证人翟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江苏省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以及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可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亮亮、赵海波、赵廷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海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亮亮、赵海波、赵廷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除被告人赵亮亮的犯罪数额需在销售金额90300元中剔除被告人赵亮亮从别处购买的海之蓝白酒(金额为14000元),其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且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赵亮亮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赵亮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查,本案系知识产权犯罪,被告人赵亮亮组织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情节严重,综合考虑全案犯罪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海的辩护人认为销售金额只有27200元,进货金额为90300元,即未销售金额不足15万元,未达到立案标准,被告人**海可不予追诉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海购进侵权产品的价格虽然为90300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本案中,被告人**海对扣押产品的销售价格有过稳定供述,且部分侵权产品已经形成实际销售,故起诉指控按照销售价格认定被告人**海的犯罪数额并无不当,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亮亮、赵海波、赵廷虎共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赵亮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赵海波、赵廷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赵海波、赵廷虎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海波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海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亮亮、**海、赵海波、赵廷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亮亮亲属、被告人**海亲属分别代为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予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991刑初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缓刑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赵亮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与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四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

先行羁押的2日已折抵刑期2日。

)四、被告人赵海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赵廷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赃款合计人民币十一万七千五百元、假酒以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佳人民陪审员  高迪男人民陪审员  江 勤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巧玲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4]19号)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7〕6号)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辐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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