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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吕红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4民初35802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吕红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吕红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35802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红珠,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吕红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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