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8550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蕾,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雨芬,女,199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石雨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