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69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河北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便宜坊商贸有限公司雷锋广场店,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育红街南侧、教育路东侧。
负责人:李铭。
被告:辛集市便宜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兴华路南段9号。
负责人:李铭。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便宜坊商贸有限公司雷锋广场店、辛集市便宜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