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10849号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1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83705R。
法定代表人:王展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安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三路19号1栋5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40190330H。
法定代表人:旋凤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经审理查明: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立案时,被告广州安川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已由广州市天河区沙太路银利街12号之一E2666房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云埔三路19号1栋504房,且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位于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鉴于被告广州安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原告提交申请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故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