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1580号 原告: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沙河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02565T。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杨,安徽鹿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华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梅桥店,营业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梅桥行政村梅桥264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11MA2UTYG6XP。
负责人:吴淑虹。
被告:怀远华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圣泉大道北三清翡翠城17号楼S101-S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NOHE158。
法定代表人:葛多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华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梅桥店、怀远华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