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582号 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金能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绪乾,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街10组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利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贝赛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侯区核桃堰路51号1幢3单元1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峰,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江,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自贡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路11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箭,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四川贝赛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自贡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四川贝赛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自贡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