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5284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653,**(论岘洞)。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君,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琳,女,1990年2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东丰县。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三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请求数额变为一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025元退还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