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02民初1441号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
法定代表人:吴典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平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淮海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徐平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平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