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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峰与成都晟嘉中环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3260号
案件名称肖峰与成都晟嘉中环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峰;成都晟嘉中环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3260号 原告:肖峰,男,回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露,四川宝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智,四川宝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晟嘉中环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剑南大道南段2736号附304号、附404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

原告肖峰与被告成都晟嘉中环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肖峰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峰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肖峰撤回对被告成都晟嘉中环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肖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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