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23号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马厂镇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长春市吉高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与世舜路交汇银湖柳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宏颖。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市吉高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275元,退还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