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2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民,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建安区素敏水果批发部,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中原国际农产品物流港41栋9铺(河南省许昌市文安路与南环东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原国际农产品物流港内“四季鲜果商行”)。
经营者:李书立。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许昌市建安区素敏水果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许昌市建安区素敏水果批发部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