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4020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潜水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路23号A栋(部位:一楼5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M4L9F。
法定代表人:孙培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镜纯,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沙溪居嘉洁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沙溪上西林村西头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MA4XA34G3P。
投资人:孙银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镜纯,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潜水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沙溪居嘉洁五金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