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02民初1018号原告:黄蓬,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健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传科,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智慧,女,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王松,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曹锟,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田,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蓬诉被告孙智慧、王松、曹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黄蓬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蓬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