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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喜学、合肥瑶海区星仔屋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91民初6298号
案件名称陈喜学、合肥瑶海区星仔屋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喜学;合肥瑶海区星仔屋玩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6298号 申请人:陈喜学,男,汉族,1955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梦君,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瑶海区星仔屋玩具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白马三期429(4-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NEJF3X0。

经营者:刘会亮,男,汉族,1968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申请人陈喜学诉被申请人合肥瑶海区星仔屋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喜学于2019年11月13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合肥瑶海区星仔屋玩具店,名下价值50525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喜学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合肥瑶海区星仔屋玩具店,名下价值50525元的财产,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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