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5民初13701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法定代表人:符伟。
委托代理人:何卫冬、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佩多超市,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丰街瑞宝花园肉菜市场内H区58号2-8号首层。
经营者:吴坤仔,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阎文亮,广东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佩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在被告已按时到庭的情况下,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