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1770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刘珊,广东聚生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美乐佳日用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社区北五巷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T。
经营者丁友亮。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