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39323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俊。
被告: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邓剑棠。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承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