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3771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达文,男,汉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寿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达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了案件纠纷为由,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3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