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27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朋,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浏阳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浏阳市。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健钦,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汉平,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漳平市。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牛甲根,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3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朋、陈汉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田朋、陈汉平及辩护人徐健钦、牛甲根、被害单位博柏利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敏、侯娟娟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田朋、陈汉平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未经BURBERRY、GUCCI、FILA、philippplein注册商标所有人及“TB花纹”美术作品所有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石某仓库内,储存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及侵犯著作权的衣服。
同年4月11日,被告人田朋、陈汉平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及侵犯著作权的衣服1批。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及侵犯著作权的衣服价值人民币12891774元,上述缴获的侵犯著作权的衣服价值人民币84778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朋、陈汉平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朋、陈汉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结伙发行其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朋、陈汉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田朋、陈汉平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田朋、陈汉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朋、陈汉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朋、陈汉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朋、陈汉平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朋、陈汉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田朋的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著作权罪事实没有意见。
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田朋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所起作用不大,系从犯。
2、本案被告人田朋系犯罪未遂,所查获的货物均未销售。
3、本案涉案物品价格认定过高。
作为假冒的商品,不可能销售出跟正品一样的价格,请求合议庭考虑此情节,对其在量刑上进行一定均衡。
4、被告人田朋是初犯、偶犯,平时在家表现一贯良好,从未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5、被告人田朋到案后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如实供述案情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有强烈的真诚悔改之心。
6、被告人田朋家庭较为困难,自己家中有两名未成年孩子需要其抚养,主要靠其赚钱来供养家庭。
请求合议庭予以减轻处罚,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考虑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汉平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汉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没有异议。
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汉平是初犯。
2、被告人陈汉平是从犯,陈汉平受雇于他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3、被告人陈汉平犯罪未遂。
4、被告人陈汉平认罪认罚。
恳请法庭考虑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内对陈汉平从轻处罚并依法对陈汉平适用缓刑,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对陈汉平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侵犯著作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之后,希望可以对被告人陈汉平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田朋、陈汉平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未经BURBERRY、GUCCI、FILA、philippplein注册商标所有人及美术作品ThomasBurberryPrintPatternHero(官方翻译为ThomasBurberry专属标识印花)著作权人BURBERRYLIMITED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石井庆新路18号401、402仓库内,储存并对外销售BURBERRY(注册号为G732879)、GUCCI等注册商标及美术作品ThomasBurberryPrintPatternHero(官方翻译为ThomasBurberry专属标识印花)著作权人BURBERRYLIMITED的衣服。
同年4月11日,被告人田朋、陈汉平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及侵犯著作权的衣服1批。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及侵犯著作权的衣服价值人民币12891774元,上述缴获的侵犯著作权的衣服价值人民币8477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等;
书证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照片、扣押清单、租赁合同、商标注册、侵权证明、作品登记证书、被告人田朋、陈汉平的身份材料;
证人谭某、范某的证言;
被告人田朋、陈汉平的供述和辩解;
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定〔2019〕845号、19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现场勘验.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朋、陈汉平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田朋、陈汉平还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结伙发行其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又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朋、陈汉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被告人田朋、陈汉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田朋、陈汉平犯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田朋、陈汉平受雇于他人从事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本案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朋、陈汉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朋、陈汉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本案的侵权产品是以正品的价格来认定的,鉴定价格过高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规定,本案涉案金额在产品无标价及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涉案金额经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为上述缴获的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及侵犯著作权的衣服价值人民币12891774元,上述缴获的侵犯著作权的衣服价值人民币8477800元。
该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应予以采纳。
辩护人就此提出鉴定价格过高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未遂,从犯、是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田朋、陈汉平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田朋、陈汉平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汉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侵权产品1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缴获的无线移动电话机3台,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东明人民陪审员 梁 艳人民陪审员 杨锐兴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