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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姣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1刑更3156号
案件名称王姣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姣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桂01刑更3156号 罪犯王姣芳,女,1958年5月9日出生于广西忻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女子监狱服刑。

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桂0204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姣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被告人王姣芳与同案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予以没收。

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桂02刑终3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8日交付广西女子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广西女子监狱于2019年10月21日以(2019)女狱减字第715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姣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姣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机关对罪犯王姣芳的报请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姣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自2017年11月起至2019年4月止在计分考核中累计获得三个表扬,评为2018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罪犯王姣芳于2017年11月9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2万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周期计分考核情况一览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姣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姣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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