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3765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从化太平乐裕商场,经营场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神岗墟,经营者王斌,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从化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从化太平乐裕商场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