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3602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弘兴商行,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390-426号首层A1054房,经营者连丹敏,女,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弘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