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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特火贸易有限公司、周瑞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民初17944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特火贸易有限公司、周瑞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上海特火贸易有限公司;周瑞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17944号原告: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仙湖街94号后座之第2、3、4、5楼。

法定代表人:沈志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穗峰,广东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特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川南奉公路3397号3幢215室。

法定代表人:周瑞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萌,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瑞珍,女,汉族,1959年11月29日生,户籍地湖北省团凤县。

原告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特火贸易有限公司、周瑞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瑞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瑞珍的起诉。

审 判 长  袁 田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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