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735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温妮费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上早村工业区10号101。
法定代表人:吴强,总经理。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温妮费德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2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