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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温妮费德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735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温妮费德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温妮费德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735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温妮费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上早村工业区10号101。

法定代表人:吴强,总经理。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温妮费德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20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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