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8347号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问炳,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荣,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问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于同年11月1日收到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恒阳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