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民初4395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蛇口工业五路5号万海大厦C座602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鸿晟泰电子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华强电子世界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Y。
经营者:赵锡洪。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客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鸿晟泰电子商行(以下简称鸿晟泰商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觅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鸿晟泰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觅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含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
被告鸿晟泰商行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外观专利证书》。
证明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风扇(N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7年06月09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62××××.5);
证据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估报告》、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37172号。
证明原告为本专利现专利权人以及原告外观专利稳定有效;
证据三、《专利年费发票》。
证明原告已缴纳本专利年费。
证据四:(2018)粤湛港城第4376号网页保全公证书;
证据五、(2018)粤湛港城第4370号收货公证书,共同证明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证据六:《原告SOLOVE天猫旗舰店关于N9-FAN外观专利产品销量及累计评论截图》。
证明原告专利深受消费者喜爱,专利价值极大;
证据七、公证费发票。
证明原告维权合理开支费用;
证据八、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关于原告“风扇(N9-FAN)”专利年费缴费信息查询。
证明原告缴纳专利年费,原告专利稳定有效。
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原告权利状况的事实2016年12月16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风扇(N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6月9日获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63062××××.5,专利权人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其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已经缴纳,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二、被告侵权事实关于销售侵权事实。
湛江市港城公证处(2018)粤湛港城第4376号公证书显示,原告在被告的阿里巴巴网店购买了新款N9手持风扇100个,共支付人民币1250元,订单信息显示订单号为180934××××787170,物流公司:信丰物流,运单号码:1352××××9109,发货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
上述物流公司、运单号码与湛江市港城公证处(2018)粤湛港城第4370号公证书显示的物流公司、快递单号相吻合。
(2018)粤湛港城第4370号公证书另载明共收取100盒风扇,拿出其中4个风扇并剪下包装箱上的快递单用该处封条另外封存后交原告自行保管。
关于许诺销售侵权事实。
湛江市港城公证处(2018)粤湛港城第4376号公证书显示,被告在网店中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
三、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比对事实涉案专利为风扇的外观设计,由组件1风扇主体与组件2底座两部分组成。
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2。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保护涉案专利由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1、2,组件1、组件2视图共12幅图组成。
授权外观设计图原告当庭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当庭打开封存完好的包装箱,外包装箱粘贴有一信丰物流快递单,运单号为1352××××9109。
内有四个风扇,风扇及包装盒上均未见生产来源的信息。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图片经比对,原告认为二者构成近似。
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相比,虽存在扇叶叶片分别为4片和6片,被控侵权产品组件1仰视图圆形内有长方形凹槽的细微差异,但在正常使用时不容易被直接观察到,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四、其他查明事实原告请求法院酌情确定侵权赔偿金额。
原告因外观设计维权进入本院诉讼的案件共计118宗。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属同类产品,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指控被告鸿晟泰商行以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犯其涉案专利权,因被告鸿晟泰商行在网店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且向原告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本院认定被告鸿晟泰商行销售、许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原告还指控被告鸿晟泰商行制造侵权及存在侵权产品,因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确系被告制造及尚有库存的侵权产品,本院对原告的该项指控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提供被告侵权至原告受损达到其诉讼请求金额的证据,故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别、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产品的市场价值以及原告通过诉讼对涉案专利维权的案件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鸿晟泰电子商行立即停止以许诺销售、销售方式侵害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风扇(N9-FAN)”、专利号为ZL2016××××4375.5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鸿晟泰电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鸿晟泰电子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志光审判员 卢艳贝审判员 黄瑜瑜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周超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近似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