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2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费县探沂镇东飞综合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费县探沂镇327国道北中学路口。
经营者:栾东飞,女,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费县探沂镇东飞综合商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费县探沂镇东飞综合商店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费县探沂镇东飞综合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费县探沂镇东飞综合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费县探沂镇东飞综合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