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350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野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建银大厦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2X。
法定代表人:王崇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平,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诺美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华丰休闲购物广场5号楼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E。
法定代表人:李红路。
原告鄂尔多斯市野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诺美辰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鄂尔多斯市野马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野马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野马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野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