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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银导时代珠宝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9889号
案件名称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银导时代珠宝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银导时代珠宝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19889号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6座厂房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C。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

委托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银导时代珠宝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径贝新村176号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X2。

经营者李立业。

委托代理人马俊裕,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琪,被告委托代理人马俊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在摩纳哥成立,原告于2011年成立,2016年9月8日,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原告使用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处理其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并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APM(摩纳哥)有限公司享有第189700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包括“手镯(首饰)、小饰物(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珍珠(珠宝)、戒指(首饰)、耳环”等,有效期为2017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

享有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包括“首饰制品、戒指(首饰制品)、耳环、手镯(首饰制品)、胸针(首饰制品)、链子(首饰制品)等,有效期为2015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17日;

APMMonaco品牌于1982年由创办人ArianePrette女士建立,承传30年来精湛的珠宝制作传统和工艺。

自2011年起,APMMonaco专攻以设计为主的纯银首饰,把创办人的传奇发扬光大,并设计创造了多款隽永时尚的作品,令品牌家传户晓,成为现代、长青、永远走在潮流前线的珠宝品牌。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阿里巴巴批发网平台注册经营的“银导饰品”店铺销售假冒原告关联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严重影响原告及关联公司品牌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综上,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其提出的赔偿100000元没有合法依据,请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形,予以酌定。

被告在阿里巴巴批发网平台上注册经营的“银导饰品”,主要销售一些低价银首饰,经营过程中,被告并未以原告方的名称及商标作为宣传手段,且上架的均是一些低于100元的银首饰,销售量较低,被告由此经营该店铺实际获得的利益较低。

经审理查明:第1897003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珠宝、首饰、戒指、耳环等,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0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

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首饰制品、珠宝制品、耳环等,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17日。

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均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SAMAPM。

2018年7月,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授权原告使用,授权期限为至商标失效之日,并授权原告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侵犯上述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采取一切法律行动和措施,不再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追究侵权方的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11693号公证书,载明: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天驹于2019年3月27日来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栋15楼,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代理人接收了一个快递包裹(快递编号为805068402994333570),陈天驹拆开上述包裹,公证人员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随后将物品封存交由陈天驹收执。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11738号公证书,载明: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天驹于2019年4月28日到该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天驹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陆www.1688.com网站,输入账号密码登陆,查看已买到的货品,点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银…”,查看店铺信息及工商注册信息,随后点击订单详情查看物流信息。

经比对,该物流信息的快递单号与陈天驹上述接收的包裹快递单号一致。

庭审中,对(2019)粤广南粤第11693号公证书封存的快递包裹进行拆封,内有三个产品,一个戒指、一个星球耳钉、一个海星项链,戒指指环上刻有“”标识,星球耳钉背面刻有“”标识,耳迫上刻有“”标识,海星项链的海星背面刻有“”标识。

经比对,上述三个产品上的标识与原告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两商标的标识构成相同。

原告主张其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6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发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商标注册证、独家授权书、公证书、封存实物、公证费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证定。

本院认为,原告经授权取得第18970038号注册商标“”、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使用权,并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和措施。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银导时代珠宝商行立即停止侵害第18970038号注册商标“”、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银导时代珠宝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负担1625元,由被告负担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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