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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士希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刑初1660号
案件名称林士希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士希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刑初166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士希,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蔡李娜,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9]1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士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5日、11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士希及其辩护人蔡李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下旬,被告人林士希在未取得注册商标“Perkins”、“FLeetguard”、“FGWILSON”的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瑞安市加工厂内生产假冒上述商标的滤清器。

同月22日,瑞安市公安局在该加工厂及瑞安市飞云街道浦口村沿江路30号仓库内共查获上述假冒商标的滤清器共计30380个。

经价格认定,查获的滤清器价值共计人民币202130元。

2019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林士希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240692号“PERKINS”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伯金斯控股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发动机和马某起动装置、排气装置、动力传输系统,用于内燃发动机的增压器、点火装置和供燃料装置及控制装置等,经续展,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9日。

注册号为第1787137号“Fleetguard”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康某滤清系统公司,注册于第7类商品包括过滤器(引擎、发动机或机器部件)、马某和引擎启动装置,经续展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6月13日。

第12551634号“FGWILSON”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威尔信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电子工业用机器、发电机、机器马某、机器引擎等,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2月27日。

经比对,被告人林士希生产的假冒“Perkins”、“FLeetguard”、“FGWILSON”滤清器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上述“Perkins”、“FLeetguard”、“FGWILSON”注册商标相同。

再查明,被告人林士希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19日至2019年6月18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士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公司登记信息、扣押清单、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社区矫正报告表、证人洪某1、洪某2、林某的证言、被告人林士希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Perkins”、“FLeetguard”、“FGWILSON”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林士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士希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士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林士希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林士希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8)浙0381刑初49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林士希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被告人林士希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林士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已缴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5000元(其中4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三、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假冒“Perkins”、“FLeetguard”、“FGWILSON”品牌的滤清器28620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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